2010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技術》:井下電氣設備
?。ǘ┚码姎庠O備的類型及選用規(guī)定
為了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電能,不論是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均須采用礦用電氣設備。礦用電氣設備分為礦用一般型和礦用防爆型兩類。
1.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
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應符合GBl2173-1990《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的規(guī)定。礦用一般型適用煤礦井下無瓦斯、煤塵爆炸危險場所或其他類似的地下工業(yè)生產部門。
2.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1)適用于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的分類。 I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Ⅱ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這些設備外殼的明顯處都有在這種場所使用的電氣設備的特別標志“Ex”。礦用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系列標準。
?。?)煤礦常用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d I;礦用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ib I(或Exia 1);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d [ib]I (或Exd [ia]1);礦用增安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e I;礦用增安兼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標志為Exe [ib] I.
3.礦用型電氣設備的選用
礦用電氣設備的選用,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jié)舛?.0%以下的地點使用,并實時監(jiān)測使用環(huán)境的瓦斯?jié)舛取?/p>
帶電的礦用電氣設備,嚴禁在井下開蓋檢查或檢修,嚴禁帶電搬遷或運輸。
井下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礦用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jīng)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礦用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并簽發(fā)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