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13:31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19條、第20條規(guī)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guī)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guī)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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