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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8 13:41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章明確了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nèi)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jīng)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xiàn)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7)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承包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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