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2 11:58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或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第一、二種情形是對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權的具體闡述,而第三項條件則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實際情況,根據合同法第259條關于承攬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施用而來。應注意的是,這里發(fā)包人的協(xié)助義務并非針對主要義務和次要義務的區(qū)分而言,只要是發(fā)包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均可認定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