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建筑工程知識:燈具用電源導軌系統(tǒng)中接合器
a.機械支承系統(tǒng)應經(jīng)過100次操作試驗;
b.與機械固定裝置同時操作的電氣接觸點,經(jīng)100次操作試驗;
c.與機械固定裝置分開操作的電氣接觸點應經(jīng)過1000次操作試驗。每進行100次操作后,接觸點應移到導軌上一個新的位置。本試驗僅適用于接合器;
d.設(shè)計成沿導軌軸線固定且不移動的III類導軌系統(tǒng)的燈具電源連接器和接合器應經(jīng)受GB7000中規(guī)定的150次操作周期。
注:“一次操作”是指以相當于實際使用的速度將接合器插入或撥出或者接通或斷開電氣接觸點取兩者中的任何一種。
b項與c項的試驗應在額定交流電壓下進行,試驗電流為部件額定電流的1.25倍。除了對標有不同額定電流值的電阻負載,可在非電感性交流電路中進行試驗以外,負載的功率因數(shù)均取為0.6左右。對II類系統(tǒng),功率因數(shù)定為1.0。
如果采用功率因數(shù)為0.6的空芯電感作為負載,那么用一個通過電感電流1%的電阻并聯(lián)于該電感負載上。也可采用鐵芯電感,提供的電流基本上是正弦波形。接地回路中應無電流流過。
試驗后,樣品應按GB7000中規(guī)定進行介電強度試驗,但試驗電壓應降為1500V。對于III類系統(tǒng),試驗電壓降為500V。試驗后,樣品應:
a.不應有影響使用的損傷;
b.外殼或隔板不應變壞;
c.機械連接和電氣連接不應松脫。
在進行本試驗的前后,將接合器固定在導軌上并使接觸點通以1.5倍的接合器的額定電流。在每個接觸點上的電壓降,包括接地觸點,不得超過50m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