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施工管理知識:承諾應具備哪些條件
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沒有承諾,也就沒有合同。一個合格的承諾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反要約?!秶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在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凡承諾中對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shù)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添加或變更。即視為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guī)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shù)氖侄潍@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提出。對要約的有效期限各國的計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遞主義",即以信件上的郵戳或電報收電的印章時間為起算時間。聯(lián)邦德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以實際收到郵局、電報局送達的信件或電報為起算時間,法國的起算時間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上采取了"到達生效"。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要約的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達要約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約人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雖未規(guī)定時間,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送達要約人,承諾即宣告無效。承諾通知在郵遞中可能出現(xiàn)的失誤風險,由承諾方承擔。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這種做法。即在發(fā)出要約時,要求對方如果承諾,必須承諾寄到時方生效。
①承諾的生效時間
英美法系認為,承諾通知一經發(fā)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發(fā)生遲誤或遺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約人能夠證明其確已在函電上寫妥地址,付足郵資,交到郵局。
大陸法系大都認為,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
《公約》規(guī)定是按"到達主義"原則處理的。《公約》第18條規(guī)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②逾期承諾
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guī)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這種承諾原則上已無效,但如果要約人在收到一項逾期承諾之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確認該項承諾為有效,是此逾期承諾轉為有效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