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級建造師學習資料:淺談留置、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在法規(guī)教材中,關于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內容并不是很多,很多人就傻傻分不清楚,建設工程教育網老師針對考試的理解層次為學員門分析一下這三者的區(qū)別:
留置: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留置為法定擔保,一般是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比如:甲把乙定做的貨物做好了,乙沒有給工錢,那么這批貨由甲留置,給了錢再給乙這批貨。
質押分: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權利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一般為約定擔保,以轉移為占有特征。舉個例子,甲欠乙的錢,約定以家里電視機作為擔保,那么自從倆人約定好的那一刻起,電視機就搬到乙的家里了。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受償。
抵押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擔保行為。抵押擔保對債權人比較安全可靠,同時財產抵押之后,并不轉移占有,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使用,因此以財產抵押作為擔保的越來越多。銀行多數采用貸款的方式。抵押可以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的擔保,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抵押設定一般須辦理登記手續(xù)。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最多的就是買房子貸款,房子抵押給了銀行,還是買房人住房子,還不起貸款后,銀行會把房子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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