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水利知識點:水利旅游項目審批與變更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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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水利旅游項目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應當在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開始組織專家評審或進行聽證,并形成評審或聽證意見。
第2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及相關聯(lián)的水工程(或水資源)管理單位。
第3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4條經(jīng)批準設立的水利旅游項目要求變更批準內(nèi)容的,應當向原審批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審批實施機關對于符合條件、標準的變更要求,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