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建法規(guī)知識: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4.20)
下列( )不屬于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A、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
B、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造成的損失
C、提供圖紙延誤造成的損失
D、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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