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建《工程法規(guī)》答疑精華:需役地、供役地
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備考進行中,為了幫助二建考生高效備考,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2Z201000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關于“地役權”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詳細問題描述:
需役地,供役地區(qū)分不好。需役地發(fā)生轉讓,和供奴役地發(fā)生轉讓時怎么區(qū)分,理解不了~
答疑老師回復:
地役權的產(chǎn)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兩塊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舉個例子,比如說甲要在A處建個工廠,這個工廠的車輛必須通過乙B處的路才能正常進出,那么A處就是需役地,B處就是供役地。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解釋】本條是關于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的規(guī)定。
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權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或者僅僅以一部分而存在。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權在被實際分割后的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各個部分上仍然存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產(chǎn)生了分屬不同權利人的兩個或者多個用益物權時,地役權在部分轉讓后的需役地的各個部分上依然存續(xù)。這是因為地役權是為整個需役地提供便利,如果土地的用益物權已經(jīng)部分轉讓為各個部分,這種為需役地的便利而使用供役地的需要與權利,也應當繼續(xù)存在于已經(jīng)被部分轉讓的需役地上。所以,地役權也應當在需役地被部分轉讓后的各個部分繼續(xù)存在。例如,甲為取水方便,在乙地設定了取水地役權,后甲將自己的需役地一分為二,分別轉讓給了丙、丁,并辦理了登記。丙、丁到乙地取水,遭到阻攔。本案中,需役地雖被分割為不同部分,但因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新的權利人丙、丁仍然可以在乙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權;乙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權。
但是,如果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被部分轉讓后,地役權在其性質(zhì)上只與部分轉讓后的地塊有關系時,那么,地役權就只在其有關部分繼續(xù)存在。例如,甲地的東部住宅與乙地相鄰,甲為了觀海就與乙簽訂了眺望地役權,要求乙地不得修建高層建筑。后來,甲地東部分割給了丙,西部分割給丁,但甲的眺望權只與丙有關而與丁無關,此時,受讓人丙繼續(xù)享有地役權。
約束力:
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上設立了一個通行的地役權,在供役地被分為A.B兩地塊時,如果這兩地塊中均有涉及已設立的地役權的內(nèi)容,則A.B兩地塊均必須繼續(xù)承擔允許需役地人通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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