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一級建造師的報名雖然尚未開始,但考生們現在也可以進入學習階段,有條理地規(guī)劃學習時間及方向,《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也是一建考試的重要科目,現在為大家整理了法規(guī)的一些知識點,助考生們學習。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買賣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二)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三)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四)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
①現實交付 ②簡易交付③占有改定 ④指示交付(17年考):合同成立時,標的物為第三人合法占有,買受人取得了返還標的物請求權。⑤擬制交付: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買受人,以代替標的物的現實交付。
2.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3.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如果出賣人對于出賣的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沒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者其處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權、知識產權等權益,則稱其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出賣人因此應當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有的擔保義務。
三、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 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
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在合同成立時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 出賣人應當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依約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 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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