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級建造師建設(shè)工程項目管理知識點:仲裁
1.仲裁的地點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仲裁地點,通常有以下三種選擇:
(1)在工程所在國仲裁,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
(2)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3)在合同中約定的第三國仲裁。
2.仲裁的效力
在雙方的合同中應(yīng)該約定仲裁的效力,即仲裁決定是否為終局性的。如果合同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是否可以強(qiáng)制執(zhí)行等。在我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3.仲裁的特點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
(2)保密性;
(3)專業(yè)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