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保證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保證這種擔保方式必須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由于對保證人的信譽要求比較高,工程建設中的保證人往往是銀行,也可能是信用較高的其他擔保人,如擔保公司。這種保證應當是采用書面形式的。在工程建設中習慣把銀行出具的保證稱為保函,而把其他保證人出具的書面保證稱為保證書。
(1)施工投標保證。施工項目的投標擔保應當在投標時提供,擔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標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擔保(保證),一般是由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或要求承保的擔保公司或銀行支付投標保證金:
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書;
2)投標人在業(yè)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標已被接受中標后,在投標有效期內未能或拒絕按“投標人須知”規(guī)定,簽訂合同協(xié)議或遞交履約保函。
投標保證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從投標截止日起到確定中標人止。若由于評標時間過長,而使保證到期,招標人應當通知投標人延長保函或者保證書有效期。投標保函或者保證書在評標結束之后應退還給承包商,一般有兩種情況:
1)未中標的投標人可向招標人索回投標保函或者保證書,以便向銀行或者擔保公司辦理注銷或使押金解凍;
2)中標的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業(yè)主提交履約擔保,招標人即可退回投標保函或者保證書。
(2)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施工合同的履約保證,是為了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在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中,履約擔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擔保(保證),一般是由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或者保證書。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從提交履約保證起,到項目竣工并驗收合格止。如果工程拖期,不論何種原因,承包人都應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并通知保證人延長保證有效期,防止發(fā)包人借故提款。
(3)施工預付款保證。由于工程建設施工中承包人是不墊資承包的,因此,發(fā)包人一般應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幫助承包人解決前期施工資金周轉的困難。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預付款擔保都是采用由銀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fā)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擔保金額應當與預付款金額相同,預付款在工程的進展過程中每次結算工程款(中間支付)分次返還時,經發(fā)包人出具相應文件擔保金額也應當隨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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