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后的14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后的14天內,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fā)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視為發(fā)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
(3)發(fā)(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fā))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fā))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fā))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fā)(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fā))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fā)(承)包人認可。發(fā)(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fā))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fā)(承)包人。承(發(fā))包人在收到發(fā)(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fā)(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fā))包人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