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5月15日、16日,留給2021年監(jiān)理考生的備考時間不多了,建設工程教育網小編為考生整理了監(jiān)理工程師各科目的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合同法》主要內容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法》中的合同分為15類。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則屬于委托合同。
1.《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容
(1)合同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合同訂立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①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guī)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下列情形之一,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撤回與撤銷。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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