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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3 18:3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第71號
現(xiàn)批準《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01局部修訂的條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 5.4.3、7.1.2、7.3.1、7.3.6、7.3.8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zhí)行。經(jīng)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將刊登在我部有關網(wǎng)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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