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土地違法整頓成績不可說不大,但環(huán)顧國內各類土地違法事件依舊不斷冒出的現實,我們有一個沉甸甸的疑問:究竟是什么樣的原因導致了土地違法現象屢禁不止?這種原因是否屬于體制性原因,應當采取何種手段予以治本?
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換,大體上有四個體制性的障礙,這四大障礙,在“土地違法、政府主導”現象中暴露得如此充分,使得我們有必要重溫吳老先生的真知灼見,尋找真正能對癥下藥的治理良策。
政府保持著對重要經濟資源的配置權力,被稱作四大障礙之首 盡管十四大給市場經濟下了一個明確定義,即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但在土地資源配置等許多經濟領域,政府依舊牢牢地掌握著資源命脈。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河在2006年兩會期間,提交“關于修改與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議案”,理由就在于現行“土地法”,賦予了地方政府無以倫比的話語權和行動權,從民眾手中廉價收回土地,再轉手賣給民眾,這種深刻的權利不對等背景,才是城市房地產陷入狂熱、某些地方政府和房地產商惺惺相惜、土地違法現象層出不窮的根本所在。
第二大障礙,GDP像一根須臾不可缺少的繩索,勒住了行政官員的咽喉,逼迫他們的一切思想與行動,都圍繞著“如何做大做強GDP”來運轉。作為GDP增長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土地資源開發(fā)、城市化改造無法停止腳步
第三大障礙,財稅改革遺留的弊端 1994年從中央到地方進行的財稅改革,盡管獲得了總體成功,但其中也有缺陷——各級地方政府大概一半以上的財政收入,來自生產型增值稅,其稅收的多少跟產值的多少直接相連,使得各級政府官員要追求產值的增加、獲得財政收入的豐盈,就得用手頭配置資源的權力,投入到土地等資源分配領域,通過房地產開發(fā)的暴熱,獲得產值快速增長的利益滿足。
最后一大障礙,叫做要素價格扭曲 計劃經濟有一個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把上游產品、原材料,生產要素的價格盡量定低,從下游產品、資源開發(fā)中,政府獲得足夠的投入產出“剪刀差”。這種扭曲的價格模式,刺激了地方官員們、不惜以浪費資源、剝奪公眾福利等途徑,來“經營土地”。
絕對權力與絕對政績彼此糾纏,傳統(tǒng)計劃經濟思維陰魂不散,造就了“人格化的土地市場”——行政長官意志決定了他所管轄的地區(qū),在土地違法上是多走幾步,還是適可而止。如果國土資源部在無法突破這些傳統(tǒng)體制性障礙,即使窮盡一切手段,想遏止土地違法現象,其結果也總無法遂愿。
由此可以看出,“四大障礙”助長地方土地違法現象,必須溯本清源。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8月初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財政預算“體外循環(huán)”了多年的土地出讓金重歸規(guī)范管理,就是力圖通過土地出讓金制度改革,引導地方政府以往依賴于“競拍土地、征用土地”兩大層面收入來完成城市經營目標的模式轉換。但其他三大障礙,還需政府從制度入口予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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