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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4 14:4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晉建建字[2008]424號
各市建設局(建委):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減少和預防事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2008]76號,以下簡(jiǎn)稱(chēng)《登記辦法》),現轉發(fā)給你們。請按照以下具體意見(jiàn),結合本地區實(shí)際認真貫徹實(shí)施。
一、各市建設局(建委)統一負責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管理工作,縣(市)不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建筑起重機械產(chǎn)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前,向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én)辦理備案,備案需提供《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guān)資料。
二、各市、縣(市)建設局(建委)按照建筑工程項目直接監管權限負責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管理。安裝(拆卸)單位和使用單位應分別向直接監管該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mén)辦理建筑工程項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并提供《登記辦法》第十三、十五條規定要求的有關(guān)資料。
三、各市、縣(市)建設局(建委)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監管,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安裝(拆卸)告知、登記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級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shí)施,2008年年底前完成在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工作,2009年起凡未進(jìn)行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禁止使用。
四、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和使用登記證明合并為一證(具體備案編號規則見(jiàn)附件),一機一證,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全省通用,一次性備案。省外入晉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由工程所在地各市、縣(市)按本規定程序辦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各市將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及登記使用情況匯總后報送山西省建筑安全監督站。
附件:
5、關(guān)于印發(f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設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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