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隨著我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新的住房體制逐漸形成,居民自有住房的比例越來越高。在單幢住宅樓或者住宅小區(qū)內住房產權普遍多元化的情形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否完好、運行是否正常關系到相鄰住宅、整幢樓,甚至整個小區(qū)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旦需要維修及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如何在少則幾十個、多則上千個業(yè)主之間及時籌集,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l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fā)[1998]23號)明確提出建立住房維修基金制度,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物權法》、《物業(y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2007年12月4日,原建設部、財政部聯(lián)合簽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概念、性質和用途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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