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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構根據(jù)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jīng)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具有強制力、公定力和確定力。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求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法律可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取發(fā)布決定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符合設定行政許可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zhì)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個人和組織發(fā)現(xiàn)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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