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產(chǎn)估價師知識點:銀行不批貸款能退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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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因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準按揭,而導致的違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由此可以看出在未能辦理按揭時,應分清不能辦理按揭手續(xù)的原因,如因購房者的原因而導致不能買房應由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如因開發(fā)商的原因而導致不能賣房應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如雙方均無過錯的,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導致的可以解除該買賣合同。此時,買賣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xié)議,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