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指導】以下是蔣金豹老師對基本制度與政策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概念的總結。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通過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含義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使用權出讓,也稱批租或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在使用土地期限內對土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市場,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4.集體土地不經征收不得出讓。
5.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償、有期限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