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考點精講:征收與征用的異同
2020年房地產估價師備考進行時,雖然房估改革政策還沒有確定,但是基礎知識還是考試復習的重點。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小編為考生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的重要考點,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48:征收與征用的異同
征收是國家強制取得集體和單位、個人的財產;
征用是國家強制使用集體和單位、個人的財產。
共同之處主要有兩點:
一是強制性,即都不必得到財產所有權人的同意;
二是補償性,即都應給予公平補償。
征收與征用的主要區(qū)別如下:
?。?)適用對象不同。征收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征用的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
(2)前提條件不同。征收是為了國防和外交以及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y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是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所有權轉移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不存在返還的問題,通俗地說是“強買”;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返還被征用人,通俗地說是“強租”。
?。?)補償內容不同。
《物權法》對征收規(guī)定了具體的補償辦法,這就是說任何征收都要給予補償,而且必須依法補償。
征用在財產使用后首先應及時返還被征用人。《物權法》只是規(guī)定應當給予補償,補償辦法可以由雙方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協(xié)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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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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