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jù)材料,致使有關證據(jù)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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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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