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規(guī)定:
1、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儲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2、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3、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人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倉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人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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