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滅火器的管理與維護
(1)建筑設計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設計時,應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將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guī)格、數(shù)量以及位置納入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
(2)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員工尤其是崗位責任人接受滅火器維護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滅火演練,確保每個員工都會正確維護和使用滅火器,單位還應當保存培訓和演練情況的記錄。
(3)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滅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并且對維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單位應當至少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5)《滅火器維修》(GA95-2015):自出廠日期算起,達到以下年限的,應報廢:
水基型滅火器(儲氣瓶式):滿6年;
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滿10年。
二氧化碳滅火器: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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