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安全生產(chǎn)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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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指能夠享有行政處罰權,進行處罰行為的組織。作為對公民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職權,必須對處罰權行使者作嚴格的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法定實施主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具有法定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三)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

報考指南
報 名 時 間
7-8月
考試教材
延用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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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10日至一周內(nèi)
考 試 時 間
10月25、26日
考 試 成 績
考后2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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