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經過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標人的承諾。所謂承諾,依照《合同法》第21條的規(guī)定,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產生法律效力。本法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以發(fā)出后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以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因為這樣更適合招標投標的特殊情況。如果中標通知書在中標人收到后產生法律效力,若招標人及時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但是中標書在傳送過程中并非由于招標人的過錯而出現(xiàn)延誤、丟失或者錯投,致使中標人沒有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收到該中標通知書,招標人則喪失了對中標人的約束權。而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即產生法律效力,招標人的上述權利可以得到保護。如果非因招標人的原因在投標有效期終止前造成中標人可能并不知道該投標已被接受,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這種后果并不像招標人喪失對中標人的約束權那么嚴重。這里所講的“法律效力”,是指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發(fā)生法律拘束力。具體體現(xiàn)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除不可抗力外,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如宣布該標為廢標,改由其他投標人中標的,或者隨意宣布取消項目招標的,應當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中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適用定金罰則返還的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如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承擔該招標項目的,則招標人對其已經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承擔的上述法律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締約過失責任,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行為,都屬于締約過失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于招標采購合同的成立問題,在下條釋義中詳述。
